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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橹律师,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邹城市、曲阜市、兖州区业务主管,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指挥学院,服役时于山东大学读取了法学硕士,当兵磨练出了坚强的意志,读研专研了各类法律。从业多年,兢兢业业,思维敏捷,推理严密,,能言善辩,做事严谨,办事干练,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务和诉讼...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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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可限额扣除

来源:邹城律师网   作者:邹城律师  时间:2014-07-24

目前,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其中利息费用能否列支?以何票据列支?都是困扰企业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因为贷款利率含基准利率及浮动利率,在目前浮动利率已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根据当地金融企业实际执行的最高利率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这一条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取得利息的企业应该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开票窗口,在提供借款合同及交纳了相关的营业税后,取得发票交支付利息企业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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