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男孩为报复"情敌" 持刀扎人致伤残领刑罚
来源:邹城律师网 作者:邹城律师 时间:2014-07-24
95后男孩甲认为自己的女友被乙“抢走”,为报复乙,竟公然在乙的学校门口持刀扎伤乙,造成乙七级和十级伤残,右肾被摘除。甲被房山法院判刑5年后,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及其父母赔偿乙34.7万余元。
原告乙诉称:97年出生的乙是北京市某技术学校的学生,和被告甲原本并不认识,只因为他的女朋友丙曾经与甲是男女朋友关系,慢慢地乙便知道了甲。甲认为乙抢了自己女朋友,便多次联系乙“找茬”,双方因此在电话和网络发生过冲突。
2012年12月7日上午11时40分许,乙在北京市某技术学校门口,突然被甲无故用刀扎伤。后乙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腰背部刀扎伤,右肾破裂,肝裂伤,右第十二肋骨骨折,肾功能不全,贫血。后经鉴定为七级和十级伤残。乙认为,由于甲的行为给他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9121.47元。
庭审过程中,甲辩称,他和乙之前电话联系过,乙曾威胁过他,因此双方对此次激烈冲突都有过错和责任。甲还说,他家在农村,家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和乙因与案外人丙的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甲蓄意报复乙。2012年12月7日11时30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技术学校门口,甲持刀将乙扎伤,造成乙右侧腰背部刀扎伤,右肾破裂,肝裂伤,右第十二肋骨骨折,肾功能不全,贫血,右肾被切除。
经鉴定,乙外伤致右肾破裂、肝裂伤,伤残赔偿指数为40%,建议乙休息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2014年3月12日,房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甲与他人发生矛盾,本应通过正常合理的途径妥善解决,但甲却采取蓄意报复的方式,持刀将原告扎成重伤,存在明显过错,甲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乙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由于甲事发时尚未成年,现虽已成年,但尚在监所服刑,无经济来源和赔偿能力,所以甲的原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及其父母共同赔偿乙各项经济损失3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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