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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橹律师,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邹城市、曲阜市、兖州区业务主管,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指挥学院,服役时于山东大学读取了法学硕士,当兵磨练出了坚强的意志,读研专研了各类法律。从业多年,兢兢业业,思维敏捷,推理严密,,能言善辩,做事严谨,办事干练,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务和诉讼...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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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纠纷诉讼时效

来源:邹城律师网   作者:邹城律师  时间:2014-07-24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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